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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鄂州仁和学会计培训班 时间:2017/5/22 15:44:00
工资、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详解:
(一)1、应纳税额=(每月收入-3500或4800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工资、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
(1)工资、薪金所得:2011年9月1日起(含),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。2011年8月31日前,每月扣除2000元。(费用扣除额,不是起征点)
(2)附加费用扣除
2011年9月1日起,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,再减除1300元,即扣除4800元;
适用于: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;②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社团、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;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。
2、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、薪金的费用扣除。
为了有利于征管,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办法:
(1)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、薪金时,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,计算扣缴税款;
(2)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、薪金不再减除费用,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,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。
(3)上述纳税义务人,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、薪金单(书)和完税凭证原件,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其工资、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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